天博习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开展《民法典》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是维护法治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科学把握法规清理的标准。开展法规清理工作,首先要厘清清理的目标和任务。要以《民法典》为标尺,全面梳理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各项规定,凡是同《民法典》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一致的,都要纳入清理任务。同时,以下几点要重点注意:其一,“民事条款”与“行政条款”同《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均属于清理的对象。《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规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也规定了行政确认、行政协议、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调查、行政监管等条款,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地方性法规同这些涉及行政机关行为的条款不一致的,也要予以清理。其二,同《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均属于清理对象。我国民事商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原则,以《民法典》为基础性法律,《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为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地方性法规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也要予以清理。其三,同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不一致的内容均属于清理对象。开展法规清理,要正确处理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前天博,要依据《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与其不一致的内容实施重点清理;《民法典》施行后,对同立法精神不一致的内容,也要予以清理。
法规清理要针对法律规范的不同类型开展。从法律规范的类型看,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民事法律规范,一类是行政法律规范并占多数,还有一类是行政和民事等法律规范相交汇的法律规范。要构建和适用差异化的清理标准,实施分类清理。对于民事法律规范,清理时应把握三项标准。一是是否超越立法权限。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不得规定。比如,《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了生态环保、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特定领域、类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地方立法就不得规定其他领域、类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是否同《民法典》的新规定相一致。地方性法规对《民法典》出台前的民事单行法律作出细化、补充规定,同《民法典》的新规定新概念不一致的,要予以清理。比如,《民法典》作出了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和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等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要予以清理。三是是否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相一致。例如,为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土地经营权制度作了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作了规定并同两部法律的规定都不一致的,最后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对于民事和行政交叉的法律规范,在清理时应当适用以下标准:一是依据《民法典》的“重要刻度”。《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救济为主线,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及其类型与内容、民事行为、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些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典》这把标尺的“重要刻度”,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划分了具体边界。二是依据《民法典》的“行政条款”。比如,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法律规范天博,但同《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清理,以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对民事权利可能造成的不法侵犯。三是依据《民法典》和行政法的“精神原则”。民法和行政法分属私法和公法,但两大部门法都以宪法为统领,在立法精神和原则上不断相互贯通和融合。两者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民法规定了公平、合理、诚信等基本原则,行政法规定了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等基本原则。《民法典》施行后,要依据《民法典》和相关行政法的精神和原则,重点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点行政行为的规定,结合地方立法修法计划予以清理。
法规清理要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首先,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草案,以及清理后对多部法规的“问题条款”进行修改或废止的法规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需于民、汇集民智,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清理工作。其次,建立法规清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激发公民、组织参与清理的积极性,形成清理工作共识。最后,探索建立将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草案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度,改变仅对法规案提请审议的清理工作惯例,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制度。
创新清理方法,保证清理质量。采取定向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发挥法律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的智力支持作用,助力解决法规清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可以委托法律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清理天博,梳理“问题条款”,提出立法建议。此外,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清理”,地方可以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法规清理意见征集信息系统,依托地方立法信息平台开发智能辅助法规清理功能,提高清理效能。另外天博,法规清理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主导作用天博。按照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清理工作原则,加快组织梳理出地方性法规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应当及时转化法规清理工作成果。对多部法规都存在“问题条款”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审议修改或废止,或者作出停止执行有关法规“问题条款”的决定;对需要全面修订的法规,纳入地方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外,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立法,梳理《民法典》中需要地方性法规配套的具体规定,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落细落实。